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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oyu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4月18日 18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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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4-17 | 點閱數: 302

主旨: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因「育嬰」、「侍親」、「依法應徵服兵役」、「延長病假期滿」及「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等 5 類事由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旨揭事項本局前業於 105 年 3 月 17 日以桃教人字第 1050017928 號函,授權由各校本權責核准後函知申請人,並隨函檢附原申請相關資料影本副知本局(如附件 1 )。
二、除旨揭 5 類留職停薪案件由各校自行核准外,其餘教師因「借調」、「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期滿延長)」、「奉派協助友邦」、「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及「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等 5 類事由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仍維持現行程序,函報本局備查。
三、查 105 年 8 月 26 日修正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6 條規定略以,教師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育嬰提出留職停薪者,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以作為核准之參考。
四、次查前開辦法修正意旨,係為考量現場教育特殊性,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並為維護教師尊嚴,避免少數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申請於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迄日應為學期終了日(即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為原則。惟倘教師之子女於開學期間滿 3 歲者,無法以學期終了日為迄日,或教師與學校協商同意者,可不受迄日為學期終了日之限制。
五、檢附留職停薪作業手冊範本 1 份供參(如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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