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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oyu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4月27日 03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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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6-12-12 | 點閱數: 515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新進教師職前曾任私校專任教師,其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2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50140380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如下:
(一)104 年 6 月 10 日制定公布之「教師待遇條例」,行政院定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有關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上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 1 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第 41 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爰待遇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初任教師,及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得採計提敘薪級之職前年資中之私立學校教師,其任用資格應依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之等級或檢定之類科為準。」中等學校美工(美術工藝)科教師證書適用任教科別為美工(美術工藝)科。
三、檢附來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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