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 25 年,惟未滿 50 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 8 月 1 日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71336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來函影本 1 份供參。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二、任職滿 25 年。」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年齡未滿 50 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 5 條第 4 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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