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8 月 31 日總處培字第 107005045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 3 歲子女之需要,得依性平法第 2 條、第 19 條及第 21 條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有關上開人員俸給應如何扣除部分,請依銓敘部 95 年 6 月 14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43849...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