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2 月 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0502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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