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3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00031813 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90165653 號函說明三「原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自然科相關學系自 104 學年度起配合納入加註相關課程以符合加註規定,考量師資專業課程內容及師資培育制度演進,學校認定國民小學自然科專長師資時,應包含 106 學年度(含)以前畢業( 103 學年入學)於自然科學教育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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