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請學校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倘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接獲申請後,應於 3 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另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2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902914 號函釋:「...倘該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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