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9 年 10 月 7 日桃教中字第 10900899241 號函續辦。
二、本案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國小校長積分審查表:
1、補正漏列之特殊加分項目: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 4 學期以上), 2 處室主任另加 1 分、 3 處室主任另加 2 分、 4 處室主任另加 3 分。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 1 年另加 0.5 分(最高以 2 分為限)。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 1 年給 4 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 1 年給 3 分。
2、修正積分內容「最近 8 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 7 分」,誤植為特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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