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0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108 年 5 月 30 日桃選一字第 1080000555 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舉選舉日期訂於 109 年 1 月 11 日,依 108 年 5 月 17 日中選會召開「研商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0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所設置事宜第 1 次會議」決議,每投票所工作人員以配置 13.5 人(主任管理員 1 人、主任監察員 1 人、管理員 8 人、監察員 2 人、警衛 1 人、預備員 0.5 人)為原則。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爰請貴單位提供協助,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四、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資料登記卡及登記表 1 份,請協助所轄同仁填寫,並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所彙辦。(傳真:03-3295844 ;電子信箱:guishan.32037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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