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國教署 110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00067002 號函辦理。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擔任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 110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2134@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桃園市立文青國民中小學籌備處除外)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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