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5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00179866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一) |
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提出推薦。 |
(二) |
參加評選人員應填具推薦表(如附件,請勿沿用前年度表件),並按照填表說明依規定格式填寫。 |
1、 |
推薦表請務必使用本(111)年度新修正表件,勿沿用前年度表件以免格式不符;各欄位請詳閱填表說明後確實填寫,勿缺漏,並請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切勿任意改變表格格式與字型,以免影響受薦人員權益。 |
2、 |
推薦表 PDF 檔:經學校人事及推薦單位主管核章後,掃描成 PDF 檔。 |
4、 |
佐證資料:請掃描成 PDF 檔(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不超過 25MB ,檔名請以 20 字內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
5、 |
照片 3 張: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貼」1 張(檔案大小 800KB 至 4MB)及「與學生互動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 1 張,檔案大小 3MB 至 8MB)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 JPG 檔,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上傳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請受薦人員依照片使用途徑提供適當照片,並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
- Facebook
- Google+
Pinterest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