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以,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 105 年 10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662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觀念,並依行政院所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本府 105 年 5 月 26 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辦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 |
三、 | 另如發現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