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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6-14 | 點閱數: 424

主旨:有關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私立學校是否包括私立幼兒園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6 月 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7359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 1 份。
二、查退撫條例第 77 條規定:「(第 1 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 元)復查教育部 107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053003B 令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本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再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幼兒園係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
三、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國內私立學校,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 22,000 元,始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私立幼兒園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條例第 77 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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