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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oyu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4月27日 21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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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令人滿意,基本無空氣污染
各類人群可正常活動
空氣質量令人滿意,基本無空氣污染
公告 cses - 人事室 | 2017-01-11 | 點閱數: 1406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及第 36 條修正條文業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正式施行,各機關學校所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費支給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24 條及第 36 條規定略以,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 1 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1/3 以上;工作 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2/3 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4 小時以內者,以 4 小時計;逾 4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者,以 8 小時計;逾 8 小時至 12 小時以內者,以 12 小時計。
二、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 成,或行政院(或本府)核定之限額。
三、復查原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5 年 7 月 27 日處忠六字第 0950004537 號書函規定略以,臨時人員如經各機關指派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並經核准同意支給加班費者,所需經費應由各機關年度預算中相關業務費科目項下支應。

四、綜上,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等人員加班所需經費係由各機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應,臨時人員加班所需經費則由各機關年度預算中相關業務費科目項下支應,故為因應前開勞基法「一例一休」及加班費計支修正規定,各機關可視業務性質及需要,先行合理調配所屬適用勞基法人員之出勤時間,以減少加班費支出,如因業務需要確須於休息日工作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覈實核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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