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規定,自即日生效,並請依說明二或三辦理,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臺教會(二)字第 1050163717C 號函辦理。 |
二、 |
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市立學校(幼兒園)及家庭教育中心公告方式如下: |
1、 |
應於規定期限編製完成後三日內,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與平衡表於其網站連續公告達一年以上。 |
2、 |
會計月報金額有修正者,應於修正完成後三日內重新公告。 |
1、 |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及平衡表於其網站連續公告達三年以上。 |
2、 |
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
3、 |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書表於其圖書館(室)或其他場所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若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
三、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之公告期限及方式同公立學校,另說明如下: |
(一) |
公告書表,會計月報為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決算書表為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一致規定所定之各類決算表。 |
(二) |
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修正者,應於收到修正函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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