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0 月 3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23126A 號、 107 年 10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27377 號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8 年 10 月 21 日經標二字第 10800091060 號函辦理。
二、基於遊戲用槍購得容易,若使用不當易造成傷害,學校基於學生安全維護及減少學生因使用遊戲用槍不當造成傷害,建請運用下列方式實施安全宣導:
(一)於週會、朝會、班會時間宣導勿任意把玩或購買非適用年齡之遊戲用槍。
(二)結合學校寒暑假致學生家長聯繫函,列入學生家長宣導項目。
(三)學校結合各學期「友善校園週」融入安全宣導議題。
(四)學校校務會議時間,向全校教職員宣導安全事項,並請教職員務必向同學宣導。
(五)學校利用親師座談、學生家長日向學生家長宣導。
(六)高級中等學校於平時全民國防教育課時,融入課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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