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5年12月28日桃政預字1050008969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5年12月26日廉財字第1050501840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3點規定,違反本法第12條第3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逾規定期限7日內始補行申報者,處罰鍰6萬元;逾規定期限8日以上者,每逾期1日,提高罰鍰5,000元;逾期235日以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120萬元。因逾期申報不問申報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即應受裁罰,且裁罰金額隨逾期日數遞增,影響申報人權益甚鉅。
三、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申報系統)於105年12月起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能,申報系統將於申報截止日前7日、3日、當日及逾期1日發送提醒信件申報人,煩請轉知貴校、機關(單位)各申報人檢視申報系統基本資料(含電子郵件地址)之正確性,以避免誤判為垃圾郵件或無法收取等情事。
四、另請資訊單位將申報系統郵件發送地址 system@moj.gov.tw 協助加入機關電子郵件許可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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