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3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5079 號 函。 二、有意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介聘至澎湖縣所屬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介聘成 功調入,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 師職務。 三、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 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 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 四、澎湖縣現有實驗學校為合橫國小,另有內垵國小正規劃辦 理,倘有意願介聘前開學校服務者,請審慎評估並逕洽該校瞭解辦理實驗教育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