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1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 108 年 10 月 5 日府人給字第 1080249940 號函及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8004058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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