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志願服務「志工服務時數登錄之最小值」一案。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8 年 10 月 21 日府社團字第 1080264616 號函辦理。 二、本案「志工服務時數登錄之最小值」,經衛生福利部「108 年全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綜合座談會議」決議以 0.5 小時為最低單位,爰本市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由本府社會局預計於 11 月底前配合修正,未滿 30 分鐘之服務時數將不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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