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
(一)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
(二) |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
(一) |
申請期限: 110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
(三) |
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 110 年 5 月 31 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 word 檔電郵至 10092548@mail.tycg.gov.tw ,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
(二)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
五、 |
惠請貴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表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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