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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5-22 | 點閱數: 346

主旨:有關年度中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之聘(僱)人員,經予續聘(僱)後,得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 6 個月內不得超過 30 日之延長病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5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6181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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