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05 年 10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6799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教育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次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是以,公立幼兒園之代理教師及教保員,係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領有待遇或報酬,並實際從事教育工作之人員。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並符合本辦法規
範對象之意旨,上開人員為本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
三、至旨揭人員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依本辦法第 3 條及第 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參訪研習,乃從旁參觀訪問或研習相關知識技能,非屬執行職務,爰機關學校得否再為參加該等活動人員投保意外險,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則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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