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62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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