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行政院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並自 106 年起 1 月 1 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30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80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行政院為保障懷孕之聘僱人員工作權,經審酌機關輔助性人力運用、扣薪病假合理日數及保障當事人權益等因素,並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工請假規則就安胎相關假別之核給及計算方式,修正首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延長病假及增訂第 3 項終止聘僱但書規定,因安胎事由請假,致其扣除報酬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於契約期間內不得終止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