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長興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依據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 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10900407 府教資字第 1090027691 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 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 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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